案情简介: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原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洗碗工。2011年11月25日,原告在《员工手册》“承诺及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愿意遵守《员工手册》各项劳动条例及规则,该手册9.3.3甲类过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第13条:偷窃或未经许可食用酒店食品或食用酒店物品。2016年9月2日,原告将一板酸奶带至仓库放在桌上,保安发现后与原告进行了谈话,在谈话笔录中,原告承认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力资源部与原告进行了谈话,在谈话笔录中,原告承认不该拿酒店物品,违反酒店规章制度。2016年10月10日,被告出具纪律处分通知书,上载原告违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甲类过失第13条未经许可食用酒店食品;纪律处分:违纪辞退。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签收并知晓被告处《员工手册》,且承诺遵守《员工手册》的各项规定,故该手册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应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各项规定。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存在在上班时间未经许可私拿酒店物品准备食用的行为,该行为有违《员工手册》的规定,符合《员工手册》被告可解约之情形。尽管原告称其所拿物品系餐饮垃圾,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在事发当天保安与其的谈话中,其亦并未提到其所拿物品为餐饮垃圾,而系承认私拿物品准备食用,且承认该行为违反酒店规章制度,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
律师说法: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是否可以开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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