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单位拖欠工资
某电力公司经营火电设备安装工程、电力设备维护及修理等业务,王某经人介绍到该电力公司的工地做工,但该公司拖欠王某部分工资一直未付。2016年1月29日,该公司向王某出具欠条,欠条出具之后,该公司又向王某支付了一部分,尚欠6188元未支付,经王某多次催要未果。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工资618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提供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公司拖欠王某工资的事实有该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扣除欠条出具后被告公司向王某支付的部分工资,该公司还欠王某6188元,被告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61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拖欠工资,王某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故王某要求被告公司自出具欠条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以工资欠条诉请支付工资和利息 能否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公司向原告王某应支付工资6188元及利息(以61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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