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24日在被告单位工作,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6年12月24日,在切眼扩帮过程中发生漏顶,导致原告孙某受伤。后原被告因工伤认定等事项发生争议,孙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该仲裁委员会至今未作出裁决,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孙某与被告煤矿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孙某与该煤矿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本院调取的矿灯领用记录可以看出原告于2016年经本院向煤矿进行调查取证,发现煤矿2016年12月23日、12月24日的矿灯发放登记簿中记载了孙某领用矿灯下井的记录,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孙某实际提供了劳动,从煤矿出具的罚款单可以证实原告在工作中接受煤矿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煤矿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原告,原告孙某主张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未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确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可以确定孙某与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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