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 导致无法办理退休
2016年1月1日,被告某公司与原告郑某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1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为从事操作工作;工作时间为8小时工作制;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被告按月以现金方式向原告发放了工资。2017年4月,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被告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退休。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6年1月1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公司与原告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提供了劳动,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了工资,故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未缴社保 导致无法办理退休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综上所述,本案中,未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常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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