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欠薪表诉请至法院索要工资
2016年10月31日,某公司出具2016年某公司管理人员欠薪表,载明欠费王某工资3万元。王某为索要工资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否认欠薪表是经其同意盖章,亦不认可应给付王某工资。
法院判决:王某仅依据欠薪表主张被告公司给付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并提供了劳动,才能遵循按劳分配原则,获得工资报酬。针对被告公司应否给付王某工资,本院分析如下:一、虽然王某提供了欠薪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该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了与其主张工资标准相当的劳动,故本院认为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不具有合理性;二、虽然王某提供的欠薪表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和李某的名章,但李某否认是其同意加盖的公章和名章并否认应支付王某报酬,李某作为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其有权依公司章程决定经理或者副经理的报酬事项,在李某否认的情况下,本院亦无法认定王某工资的合理性。王某仅依据欠薪表主张被告公司给付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仅凭一张欠薪表 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第二款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主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否认,王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不予支持。王某仅依据欠薪表主张被告公司给付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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