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单位拖欠工资
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份,原告在被告公司内干活(烧锅炉),约定每月工资2400元,于2015年6月份以后不知什么原因公司就再也没有发过工资,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证据有: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为,今欠原告2015年6月—2016年3月份工资共计17960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796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单位拖欠工资 还拒不到庭 员工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还拒不到庭,员工诉求可以得到支持,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7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