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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 还拒不到庭 员工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太原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单位拖欠工资

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份,原告在被告公司内干活(烧锅炉),约定每月工资2400元,于2015年6月份以后不知什么原因公司就再也没有发过工资,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证据有: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为,今欠原告2015年6月—2016年3月份工资共计17960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796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单位拖欠工资 还拒不到庭 员工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还拒不到庭,员工诉求可以得到支持,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7960元。

太原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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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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