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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手续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2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认定的手续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二、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这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可能表现为: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以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为中止或续订手续而延续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但用工形式存在,且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以通过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表、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来完成,或者通过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来完成。

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消失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对待职工。这里注意的是,这里的病不限于因职业生的病。如果职工只是疾病加重或者送医院急救,只要没有死亡,就不算工伤,用人单位不需要对职工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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