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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93人  作者:深圳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保密协议?

现在公司员工流动性很强,一般的高科技公司都会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该员工在合同期满后,若离看本公司,则在几年内不得在本地区同行业从事有利害冲突的职位,这一约定在法理上称为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劳动者也不得自己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该公司的这种要求是合法的 ,但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用人单位在作出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被约定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如果合同中只有限制,没有补偿的话,那么这个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应为无效合同。所以公司在起草此合同时,切记此约定,免的加大自己的损失.

二、签订保密协议注意什么?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但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实际上也没有支付保密费用的,该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即通过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达到保密约定对劳动者不生效力。这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

另一个与保守商业秘密相关的问题是竞业禁止问题,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分为在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受事实劳动关系约束的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后者包括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和虽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调离原职或被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的价值是保护商业秘密。参照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该规定对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企业应特别注意应特别注意支付补偿费,否则,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参照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宜。

深圳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在法律上,企业没有向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的义务。是否支付保密费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并就保密费具体金额达成一致,另外还需作出书面约定。若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泄露商业秘密,也不能在签订合同后向企业要保密费,企业对此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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