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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数额

此文章帮助了88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掌握了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职工跳槽到同类型、有竞争的企业工作,专门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签订这样的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补偿费的标准问题。

补偿费的标准的设定方式采用自愿协商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按法规规章规定。从我们审查的劳动合同来看,有的竞业限制的补偿费标准定得太低了,对劳动者极为不利,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对补偿费标准要引起重视,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从劳动者角度来说,约定了太低的补偿费标准还不如不约定。用人单位在支付了补偿费后,劳动者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讲,支付劳动者补偿费的标准也不要低于该职工年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二。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数额太低,可能会因协议显失公正而被撤销,这样对用人单位也是极为不利的。

劳动关系终止后,对于那些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是否需要进行补偿,争议比较大,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也并不一致,法国直接规定雇主应予补偿的标准,即2年以下给付最后年报酬的1/3或2/3,超过2年的给付全额。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如果没有期限的约定,劳动者就可以以此对抗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诉求,而公司只能吃闷亏。在对待竞业限制上千万不可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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