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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14人  作者: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如何进行?只要符合以下几种形式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即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人往往采取盗窃、利诱、胁迫、假合作、假交流等手段,有的采取重金收买的方法,有的甚至派出“工业间谍”长期卧底。

2、滥用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后往往是自己使用,投入到生产、经营之中。有时也会出现行为人受利益驱动,允许第三人使用商业秘密。也存在行为人为削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披露、扩散该商业秘密。

3、滥用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这里的行为人是特定的合法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包括权利人的职工、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人违反保密约定或规定,向他人披露、扩散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擅自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4、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即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却依然接受、获取该商业秘密,加以使用、披露或扩散。第三人由于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成为新的侵权人,只不过其侵权方式为间接而已。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一直是一大难题。一般来讲,认定侵权所需证据的提供,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秘密特性,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原则。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已采取的保护与法和保密措施;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侵权人有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被控告的侵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合法使用的;其所使用或披露的有关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被控告的侵权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证据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认定被控侵权人有侵权行为。

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商业秘密在以技术信息作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该权利本身一旦被侵犯,其直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评估,因此为了避免被侵权后追索经济损失时举证困难的问题,最好在保密合同中约定侵权赔偿和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而如何约定具体金额,企业完全可以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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