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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工伤认定的部门

此文章帮助了377人  作者:南宁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认定的标准

申请工伤认定要符合四个要件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工伤认定的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 》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南宁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消失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对待职工。这里注意的是,这里的病不限于因职业生的病。如果职工只是疾病加重或者送医院急救,只要没有死亡,就不算工伤,用人单位不需要对职工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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