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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概念,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55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在法理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作为法律上的一项制度,并不仅限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它是指对特定的营业行为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本文所讨论的是狭义的竞业禁止,即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一般是指雇主对雇员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以法律规定或雇主与雇员约定,雇员在雇主处工作期间和离开雇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雇主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雇员也不得自己从事与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它包括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

二、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二)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三)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则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一般为3年左右。

(四)竞业禁止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合理补偿的内容,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总的来讲,应当高于该职工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的二分之一。

(五)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该协议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其约束。但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原则",如果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则可以免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并有权要求离职员工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直至终止。同时企业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

(六)在员工入职、进入核心岗位之前就应该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合同,而不是在其提出离职后再补签。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如果没有期限的约定,劳动者就可以以此对抗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诉求,而公司只能吃闷亏。在对待竞业限制上千万不可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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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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