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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能代替加班费吗

此文章帮助了95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顺序,共有三种确定方式:(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补休能代替加班费吗

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加班管理不是单独的制度体系,而是应该和调休、轮休等与员工工作时长有关的制度联合运作,加班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从员工的情绪调动上,加班费用应当高于日常工资,但是为了做好员工绩效管理,加班时间需要员工提前申请以便生产部门安排工作量。另外,加班也要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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