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用人不签合同的后果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对民事责任没有规定。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补偿,而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将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如何确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对用人单位作了较大限制。同时对试用期工资标准做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