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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不签合同的后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69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后果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对民事责任没有规定。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补偿,而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将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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