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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种类,企业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的补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453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种类

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1)兼职;(2)停薪留职;(3)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企业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2001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施行后,针对《解释》第16条的规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就关于此种情况下的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请示,2001年11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复函答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该函只回答了这种情况下终止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回答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请示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怎样支付的问题。随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给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的答复中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处理。最新政策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此,对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已经明确。所以,本案中,该企业应当按张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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