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协议如何终止
一份保密合同可能因为三种情形而终止: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依据法律的规定终止。
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承担终身的保密义务。因为保密合同可以在法定情况出现,或因自然原因而失效。保密协议的法定终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不能按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保护。例如,该“商业秘密”不具有秘密性或实用性,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等。二是企业没有依法或依约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奖励费或保密费。保密协议亦可一些自然情况的出现而终止
保密协议自行终止的情况:
1、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
3、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
4、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当拖欠补偿费的。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负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民诉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特殊情况下由对方举证的规定,即举证倒置原则。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是应采取举证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三款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诉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诉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诉人有侵权行为。”这就是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实行举证倒置原则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