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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由哪些部门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706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效劳动合同由哪些部门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两种: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经劳动争议仲裁而未提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劳动合同,因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不履行。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如属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无效部分必须予以修改。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试用期内职工非因工负伤,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的结果也差距较大,一般来说法院倾向于认定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而仲裁庭则倾向于不支付,但是具体结果当事人无法准确预见,此时可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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