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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何依据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61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和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双方协议解除、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解除三种。

二、如何依据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根据一九九四年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上海市有一点特殊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那么如果某员工工作了2年7个月,按国家的规定可以取得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他工作的是上海的企业,则可以取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并不是要向所有企业辞退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被正经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就不用支付补偿金。除此以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劳动者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辞退员工后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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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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