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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郑州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回避原则;着重调解的原则等。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原则。

劳动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劳动工作的专门部门,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外,工会等有关部门都从事企业生产、安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也比较熟悉;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是代表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直接受理和负责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的原因、过程等情况比较了解,且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多向这些部门调查,密切与之配合。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郑州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来说,产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劳动和履行地不明确,那么就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关系到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对无管辖权的情形,企业要注意提出异议,避免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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