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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84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照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照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商业秘密在以技术信息作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该权利本身一旦被侵犯,其直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评估,因此为了避免被侵权后追索经济损失时举证困难的问题,最好在保密合同中约定侵权赔偿和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而如何约定具体金额,企业完全可以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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