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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吗,未支付竞业补偿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62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能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吗?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或者在竞业限制约定履行过程中,企业能否单方免除竞业限制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协商一致说”,也就是竞业限制约定是双方达成的契约,企业要解除竞业限制义务,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另一种观点则是“单方免除说”,即竞业限制是企业对员工离职后义务的设定,企业有权选择在一个合适的时间免除竞业限制义务,而无需征得员工同意。笔者比较倾向后一种观点,在曾经代理客户处理类似案件时,一些法院的观点支持“单方免除说”,即企业在有证据证明已通知员工不受竞业限制约束的情况下,方可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书面通知后竞业限制不再履行。

需要说明的是,市高院、市仲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8条提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从最后一句表述看,也能侧面理解相关部门对竞业限制“单方免除说”的看法和态度。

具体到HR操作,为避免“约定后再反悔”或出现司法实践中尺度掌握不一等情况,建议企业在约定竞业限制内容时,要考虑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不是所有的人员都要受到竞业限制约束,重点考虑高管、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而有针对性地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减少企业HR成本。

二、企业未支付竞业补偿怎么办?

竞业限制约定生效后,企业未依照约定支付竞业补偿,员工享有什么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未做明确规定。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对此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答复,只是提到在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明时,可以认定竞业限制条款仍具有约束力。

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对于员工来说,不能以此主张竞业限制补偿,哪怕员工愿意接受竞业限制约束;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补偿,员工可以依据竞业限制条款要求企业支付”,对于企业来说,未及时支付事先约定的补偿,就存在迟延支付的责任和风险。笔者倾向后一种观点,如果企业事后认为员工无需受到竞业限制约束,应当尽早书面告知员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如果没有期限的约定,劳动者就可以以此对抗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诉求,而公司只能吃闷亏。在对待竞业限制上千万不可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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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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