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的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禁止的对象,只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当上述人员离职时,应该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与任何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如果该劳动者不可能在其工作中接触任何机密信息、商业秘密等对于用人单位及其竞争有价值的信息,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的协议也应当无效。例如通讯公司的厨师、保安、清洁人员,如果这些人接触了这些信息,从事了竞业禁止的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应该由公司承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也可以推断为这些信息对公司没有什么价值。
二、竞业禁止的期限
约定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及经营利益,维护其竞争优势。而商业秘密及经营利益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是有失效的。因此,约定竞业禁止时限就有了重要的意义。竞业禁止协议中的时间限制时一个极为重要的条款。《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