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辞退时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1)实践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通常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往往为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管和规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基于现时劳动者普遍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用人单位作为市场活动主体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应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未签订合同而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书面合同予以规范,该责任应由用人单位予以承担。(2)从社会效果来看,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会造成鼓励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反面后果,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但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三)项、(四)项规定的理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即是由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由于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由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被迫离职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