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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强行安排补休吗,加班费如何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单位可以强行安排补休吗

某物业公司工程部主要从事设备维护,共有30多名员工。从2008年8月份至今,几乎每人都有被安排额外加班,有时甚至是通宵达旦地干活。但除了法定节假日领取三倍工资外,从未领取过平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目前共有六人集体申请劳动仲裁,向所在的公司讨要近39万元的加班费。其中一人因合同到期辞职,另一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余下四人愿意继续留下。目前劳动仲裁尚未开庭,员工们却意外地接到公司通知,2010年1月份每人补休28天,只安排三天上班。

加班费如何计算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劳动者本人日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劳动者本人小时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

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安排补休的方式弥补。但是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则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在本案中,公司在2010年1月份安排补休28天并无不当,但是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辞职而公司未安排补休的职工,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出辞职而公司未安排补休的职工,可在法律规定的30天提前通知期内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或当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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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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