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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换岗离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补偿金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44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不愿换岗离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何某系某市渔网厂的职工,2000年9月29日该厂与何某订立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2000年9月29日至2005年9月28日止。合同中约定:岗位为生产一线,实际岗位为定型工种,工资按件计酬,每月实发工资为900元,2004年11月27日该厂以定型岗位生产任务轻、人员多为由要求何某到染色岗位工作,何某既没有同意,又不到原岗位上班,于第二天离开了该厂。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把该厂推上仲裁庭,请求依法裁定该厂支付何某经济补偿金4760元。

裁决结果:

合议庭认为:该厂与何某订立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劳动岗位,只表明为“生产一线”双方形成的定型岗位是事实工作岗位,该厂的做法有所不妥。但是,何某既不同意转岗,又不到原岗上班,随即离开该厂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于不无据,经调解无效,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调动岗位引发的经济补偿争议案,仲裁庭合议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何某要求该厂支付4760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证据。其理由和依据是:该厂要求何某变动劳动岗位,在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何某擅自离开岗位构成违约。根据劳动部(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况何某不告而别。因此,何某要求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476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760元,其理由:何某离岗原因由用人单位引起,因该厂单方对何某做出调动岗位决定,是造成何某离岗的根本所在。为此,何某要求该厂支付4760元经济补偿金于情于理应予以支持。

以上两种意见,各有各的理由:第一种意见合法不合理,第二种意见合理不合法,情理跟法律有时往往出现矛盾,当出现矛盾时,应服从于法律。因此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一、本案该厂与何某订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是“生产一线”,涵盖了全厂第一线职工,没有明确的具体岗位。另外,该厂调动岗位没有同何某协商,单方做出调动岗位的决定,也没有为何某办理相关合法的手续,是导致双方争议的根本原因。用人单位必须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建立比较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本案起因是由于该厂提出调动何某的岗位,若协商不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厂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何某采取了不恰当的方法,接到调动岗位通知后就不上班,并擅自离岗。作为劳动者,在处理劳动关系等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千万不能盲目蛮干,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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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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