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  人力资源案例  >  岗位调动引纠纷,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岗位调动引纠纷,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此文章帮助了432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岗位调动引纠纷

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2009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诉人诉称:1997年7月19日,申诉人受聘至北京A公司(该公司为被申诉人的的前身)从事销售业务。2007年11月30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申诉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07年12月27日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月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1700元+补贴工资2600元+销售提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134。33。2009年1月起,被申诉人单方取消每月的补贴工资2600元,2009年3月底,被申诉人变更申诉人的工作地点至山东,但并未与申诉人达成一致。2009年4月21日被申诉人以申诉人自2009年4月2日起未到驻区(山东)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申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8,8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4,400元;二、支付09年1月至4月21日扣发的补贴工资9,6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

被申诉人辩称:本公司行使用工权对其合法调岗后,郑某不到新岗位工作,我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我公司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需支付,郑某每月2600的收入不是工资而是差旅的报销费用,不应计算到郑某的工资性收入之中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数额之一。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郑某于1997年5月19日进入北京A公司---某化工公司的前身工作,2007年12月27日,郑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起。2009年3月底,某化工公司通知郑某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山东,但郑某得知后并未表示同意。2009年4月21日,某化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郑某未到驻区工作,也未到公司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请求,连续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确定自2009年4月21日起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郑某作为销售代表,2008年每月享受2600元的费用报销,随工资一并打入其账户,郑某认为该项费用是固定的补贴工资,并要求支付2009年1月至4月21日期间的补贴工资。某化工公司表示,根据公司规定,郑某每月凭票据可享受2500元的差旅费报销和100元的通讯费报销,2009年后,因郑某未提供相关报销凭证,故未能享受。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郑某与某化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某化工公司调换郑某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理应征求劳动者意见,充分进行协商。郑某不同意调换工作地点,且双方最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某化工公司应支付郑某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及时支付,当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郑某每月除了正常工资外另行领取的2600元需要凭发票报销,是报销费用,因此不是郑某的工资性收入,不作为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组成部分。郑某要求某化工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4月21日每月2600元补贴工资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09年9月16日,仲裁委做出如下裁决:

一、某化工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170。88元(月工资4514。24Х12)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7085。44元;

二、驳回郑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北京某区法院。后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本案原告(本案仲裁中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本案被告(本案仲裁中申请人)7万元人民币,调解结案。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覃俊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劳资纠纷案例、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劳动争议案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工伤事故纠纷案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劳动合同变更案例等。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