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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十二个月工资吗,怎么算补偿金数额

此文章帮助了109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十二个月工资吗

【案情简介】深圳市龙岗区某外资企业的王小姐,在企业工作了15年零8个月。2003年5月,企业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了王小姐。就辞退经济补偿金问题,王小姐与企业有不同观点,王小姐认为企业应给其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企业则认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王小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王小姐的仲裁请求。

怎么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评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上述规定并没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第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只有如下两种情形:

1. 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可知,王小姐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并不是要向所有企业辞退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被正经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就不用支付补偿金。除此以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劳动者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辞退员工后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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