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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辞职是劳动者的行为,一般是指企业中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向所在单位请求不再供职,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对劳动者来讲,《劳动法》实际上规定了三种类似辞职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即职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辞职;也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天以后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而达到辞职目的;还可以按《劳动法》第31条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辞职。就是说劳动者要辞职,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

但话又说回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特别是有违约条款的劳动合同,在未到期的情况下,虽然劳动者可以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走人,但除按《劳动法》第25条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同意或按第31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违法以外,劳动者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如因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也是要赔偿的。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往往还是会遇上事后追讨经济补偿差额部分的劳动者。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所涉及的相关资料一定要有。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违反公司规定等。另外,经济补偿金还应该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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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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