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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可不承担职工社保费用吗,私企应给员工交社保吗

此文章帮助了67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私企可不承担职工社保费用吗

案例回放:张某2004年9月初受聘于某物业管理公司(非公有制企业),双方订立了试用期合同:张某从事保安岗位,工资每月600元,合同中还约定公司不承担张某各项社会保险费。

张某工作后从一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宣传的社会保险政策中得知: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试用期满,张某向公司提出了要求: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要求公司补缴试用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公司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以双方在试用期合同中有约定为由,拒绝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私企应给员工交社保吗

案例分析:物业管理公司应为张某补办劳动用工和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04年9月至试用期满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首先,这家公司作为非公有制企业也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为职工申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企业应尽的一项义务。而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3条第一、二、三款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均包括城镇私营企业。公司这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做法,显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其次,张某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张某与该企业签订合同后,即成为公司的合法职工,应该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该公司不应拒绝张某提出的为自己申报社会保险的要求,不能剥夺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

最后,《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张某与公司在合约中约定的“公司不承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的内容明显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上述规定。依据《劳动法》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不承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无效,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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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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