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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引起纠纷,用人单位要职工交押金是否合法?

此文章帮助了276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司重组引起纠纷

据李召讲,他于1989年参加工作,曾是某集团A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2年11月11日,该矿依法实施政策性破产,并于2003年5月进行了破产重组,更名为“B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当时,一部分员工选择把“安置费”交给企业作为重组后企业的发展资金,李召选择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仍在原企业上班。

问题接踵而来。首先,2003年8月,B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矿财务科收取了500元现金作为劳保押金。李召多次向该企业要这500元押金,劳资科科长说那500元押金又变成“预支付社会保险金”。这让李召感到奇怪。社会保险金每月均在本人工资中扣除,何来预支付社会保险金一说呢?其次,企业重组后,将他的工龄从2003年算起,而重组人员的工龄则从参加工作时算起,他的“工龄工资”比别人少很多。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他认为工龄“清零”不合情也不合理。最后,由于企业破产时将之前为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退给了他,从2003年8月开始,B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这项福利也不再有他的。2005年5月,企业又将包括李召在内的非重组人员和C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

用人单位要职工交押金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对于所谓“劳保押金”企业应予退还,不得与其他费用混为一谈。

企业进行了破产重组,职工虽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但依然在企业工作,那么年功津贴(人们常说的工龄工资、年功工资)从参加工作时计算还是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计算呢?劳动部门给出的答复是: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计算。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提到的“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主要针对的是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即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某集团A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依据李召工作年限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李召虽然还在原企业继续工作,但用工方已经更改为B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于是重新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由此,李召可以要求B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或C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他缴存住房公积金。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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