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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房引发纠纷,单位分房能被收回吗?

此文章帮助了573人  作者:武汉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单位分房引发纠纷

申诉方:华某,女,52岁,某印刷厂工人

被诉方:某印刷厂,法定代表人:丁某,厂长

申诉方华某因其丈夫擅自离职被除名后,某厂要求交还所住厂宿舍或提高房租一事,与厂方发生纠纷。华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厂方退还多收的房租。

华某于1966年9月参加工作,1993年8月退休,在某印刷厂工作了27年。华的丈夫李某也在该厂工作。1978年,厂方以李的名义分给一套42。25 平米的单元楼房,1993年初,李某擅自离职到外单位受聘,经厂方多次劝告无效,执意不回。为严肃厂纪,该厂于1993年11月将李作除名处理。同时,厂方又根据厂职代会通过的“关于自动离职被除名、开除人员处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李某交出住房,否则将按对外租房的标准加收租金。

经查,从1993年12月份开始,华某家的房租已由每平方米1元涨至2。8元,房租开始由华某的退休金中逐月扣除。

根据国家有关保护女工权利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1、某印刷厂退还对华某加收的房租费。

2、仲裁费60元由某印刷厂负担。

单位分房能被收回吗

此案的起因是由于申诉方的丈夫擅自离职被厂方除名,厂方依据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对申诉方所住的职工宿舍按对外住房收费。

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应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执行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按此规定和分配住房时的实际情况,申诉方有权按照单位内职工的房租支付标准付费。厂方不应对擅自离职职工的近亲属采用惩罚性措施。同时,还应考虑到华某工作时间已长达27年,应当享有住房权。其丈夫的擅自离职行为的确给厂方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被诉方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惩罚。但这种扣除申诉方退休金充抵高房租的方法是不合法的。

武汉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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