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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不认3年工龄员工被判赔,单位何时应付经济赔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16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大不认3年工龄员工被判赔

45岁的女子李红(化名)在北京大学生育健康研究所工作了3年之后,因更换领导而无法继续工作,而北京大学却不承认她是单位员工。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北京大学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1.6万余元。

李红起诉说,2005年3月1日,她入职北京大学生育健康研究所,但是北大并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于2006年12月,与她签订保密合同。李红说,2008年5月,因为所长调动,生育研究所更换了她办公室的门锁,拒绝让她进入工作场所,所以她只好在家从事帮助研究所购买科研耗材等工作。

李红认为,北京大学不给她安排工作,也不向她支付工资,实际上是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李红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北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北大称,李红与北大不存在劳动关系,她实际是另一家技术公司的员工,而且李红的社会保险也都是在这家公司上的。北大称,李红实际上只是参与了北大的一些科研项目合作,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是为了合作项目不外泄。

为了反驳北大的说法,李红请来生育研究所的前任负责人为自己作证。该负责人证实,李红确实是生育研究所聘用的职工。生育研究所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才通过技术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而费用仍是生育研究所支付的。

单位何时应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2005年3月,李红到生育研究所工作,生育研究所按月向李红发放约3000元左右的工资,并对李红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所以实际上李红一直在接受生育研究所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法院指出,2008年5月,生育研究所因领导更替,禁止李红进入办公场所办公,也未再向李红支付工资。因此法院认为,李红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李红申请劳动仲裁的2010年5月31日解除,北京大学按照李红的工作年限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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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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