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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因病死亡谁担责,用人单位要赔偿吗?

此文章帮助了239人  作者:郑州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因病死亡谁担责

2010年6月1日,小刘通过熟人介绍到昌乐县某公司应聘,由于小刘家离公司较远,面试合格后已到下班时间,公司便安排小刘在单位职工宿舍住宿。6月2日清晨,小刘被发现死在单位职工宿舍,经法医鉴定为心脏病突发猝死。小刘家属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葬丧费和因病死亡待遇共计24910元。庭审中,小刘家属认为,小刘到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住在公司宿舍内,应享受公司职工的待遇。公司认为,单位和小刘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刘也未为公司提供劳动,还不是公司职工,不能享受公司职工的待遇。

职工因病死亡用人单位要赔偿吗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小刘到公司应聘,虽面试合格,但实际并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让小刘在单位住宿是考虑离家较远,所以双方还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裁决驳回小刘家属的申诉请求。

郑州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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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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