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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文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欺诈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39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用假文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丁华看到一家电脑公司招聘IT人员,要求研究生学历,但他只有本科学历,便在应聘过程称自己是硕士研究生,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一年以后,公司发现丁华的学历证明是伪造的,通知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丁华认为公司招聘他是为了从事IT研发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证明他是能够胜任这一工作的,而且公司在招聘时未核实他的学历,过错应该在公司,公司以假文凭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诉至仲裁委。

公司认为,丁华通过提供假文凭应聘,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从而也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丁华提供假文凭应聘,并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是否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该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公司在与丁华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有责任自己核实应聘者的学历真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丁华在公司招聘过程中,不符合公司对应聘人的学历要求,却故意告知招聘公司具有硕士学历,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使公司相信其具有相应学历,从而作出招聘丁华的决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公司可以基于丁华的欺诈行为随时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关专家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具有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对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的对方的重要信息的知悉,劳动者应当如实地向用人单位披露有关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有权利了解劳动者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劳动者不如实提供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需要负有对劳动者的学历和经历进行核实的义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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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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