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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合同期内结婚被辞退 法院判决辞退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341人  作者:天津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女员工合同期内结婚被辞退

2012年赵颖受聘于万安县某建筑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当初进公司时,公司与赵颖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公司将解除合同。2013年3月,赵颖与男友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公司得知后,遂以违约为由,提前解雇了赵颖。赵颖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遂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经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辞退无效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该女职工因结婚遭单位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万安县某建筑公司与原告赵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条款无效,责令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女员工享有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何时与何人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该劳动合同中有关“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为无效的合同条款。该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当属无效。但限制结婚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的执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履行。

天津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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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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