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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666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不平等条约”引发纠纷

Lin是2003年从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寻寻觅觅后,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本人被某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某某。Lin怕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就问公司不签行不行?答案是不行。毕业在即,Lin签了承诺书。公司要求Lin每周工作6天48小时。虽然合同中约定是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但根据承诺书,特殊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作时间。原本公司应该为Lin缴纳的“三金”也一直未缴。为此,Lin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补缴“三金”。公司辩称,加班和“三金”未缴都是公司实际情况造成的,Lin在签合同时也签了附带的承诺书,表示可以自动放弃权利。据此,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结果: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无效

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还是支持Lin的请求,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从Lin的情况看,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Lin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Lin违心签下了承诺书。Lin问单位不签行不行,单位说不行,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Lin签下的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该承诺书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将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所以说在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签订的这份承诺书是无效的,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4条规定:“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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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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