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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补偿支付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彭某于2001年3月28日与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彭某与该公司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9月5日该公司以单位效益差、需精减人员为由,经与彭某协商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协议达成时,彭某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而该公司以自己是私营企业为由拒绝进行经济补偿。彭某对此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按工作年限补偿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支付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之规定,裁决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彭某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某服饰有限公司以本公司系私营企业,拒绝进行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劳动法》所调整的不只是国营企业,而是包括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此,某服饰有限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对彭某进行经济补偿。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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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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