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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引发纠纷,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引发纠纷

1996年7月,高某被招聘到某搬家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高某月工资不低于8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标准是每提前一年支付违约金2000元。1997年3月以后,该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付给高某500元工资。高某随后多次找公司协商均无结果。遂于1997年6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公司方面则强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须向单位支付4000员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997年8月,高某便自行离开了该搬家公司。公司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高某赔偿其离职给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

结果: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公司违约在先,高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决定对该公司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高某补发3个月以后拖欠的工资,劳动合同也随之解除。

律师说法: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即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搬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高某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属明显的违约行为,高某不但有权随时解除与该搬家公司的劳动合同,而且有权要求公司按合同规定补发不足部分的工资。而且由于公司违约在先,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因此也失去法律效力。显然,该用人单位缺乏劳动合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基本的法律常识。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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