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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决继续履行

此文章帮助了42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试用期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某汽车修理公司招聘一名具备国家三级工技术水平的钳工,小庚知道后,认为自己完全符合条件,就来到这家公司人事部应聘。人事部经理听过小庚的自我介绍后认为他符合公司的聘用条件,小庚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2002年2月12日起至2005年5月11日止)。签完合同,小庚马上就开始了工作。在试用期间,小庚工作热情很高,干起活儿来也认真、仔细,4月中旬一天早上车间主任对小庚说:“今天,公司要对你的技术水平进行一下考核,我现在给你一张图纸,它是专门考三级钳工用的,你要是能按图纸上的技术要求,加工出合格的零件,就说明你具备三级工的技术水平,否则,就说明你不够三级钳工的水平。”说完,车间主任把图纸交给了小庚。小庚对照着图纸,干了整整4个小时,总算把零件加工完了,技术考核组对小庚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考评,认为:小庚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小庚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于是公司做出决定:由于小庚不具备三级钳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解除与小庚的劳动合同。但后来小庚发现上次加工的图纸属于国家四级钳工的技术水平,而按照三级水平自己的加工零件是完全合格的,于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小庚对此决定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

结果:仲裁庭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所要求的条件未三级钳工水平,而在考核时确用四级钳工的标准要求小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认定其小庚试用期不符合试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受到劳动法律的限制。

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员工。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但是,用人单位仍须遵守以下几个条件,而不是任意解除:

1、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标准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且该标准应当是有明确内容的,比如数量、质量、标准等等详细内容。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本案中,汽车修理厂录用条件中明确的标准是国家三级钳工的标准,但在考核时确用国家四级钳工的要求进行,导致小庚无法达到录用条件,显然用人单位具有明显的过错,故小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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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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