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员工辞职引发违约争议
郑海系江苏省某著名大学的毕业生,2002年7月毕业后与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约定郑海主要负责软件开发工作,月薪1800元。2004年1月春节期间,郑海的表哥来郑海家走亲戚,觉得郑海的工作待遇与付出的劳动太不相称,遂提出愿意介绍他到自己同学开办的另一家网络公司上班,月薪至少3000元。2004年2月13日,该网络公司打电话给郑海,表示如果郑海愿意来该公司上班,公司将提供3500元的月薪,但必须于20日之前来公司上班。考虑到对方提供的条件远比自己现在的待遇优越,郑海于2月14日向原网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绝后,郑海于2月15日离开原公司,并于当日到上述的另一家网络公司报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郑海离开原公司前正在开发一种新的软件,公司也为此投入了很多资金,郑海的离开给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网络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结果:劳动仲裁裁决支付公司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郑海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原网络公司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员工辞职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实际上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就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郑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其在未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前,就离开公司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给原单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