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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应具备哪些条款,签订协议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3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签订保密协议应具备哪些条款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 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 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 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4、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5、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二、签订保密协议要注意什么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具体操作上,企业与员工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那么,在签订保密条款或协议时应注意什么呢?

1、明确保密对象。

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因此,必须首先明确保密对象。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员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

2、确定保密主体。

在保密岗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员工是两大保密主体。此外,其他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为保密主体;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家属、朋友,也应该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同等义务。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可不视为违约。

3、约定保密义务期限。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应该约定保密义务的期限。

4、规范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行为。

参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约定脱密期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时间上,应当参照《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6个月。

对于同一保密对象与保密主体,竞业限制与脱密期不能同时约定。

5、违约及其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起诉,寻求司法保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也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护商业秘密、确定其违约的法律责任方面,均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如果没有期限的约定,劳动者就可以以此对抗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诉求,而公司只能吃闷亏。在对待竞业限制上千万不可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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