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女工保护
女性由于身体的特殊性,法律禁止女职工从事有关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并对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四期”给予特别保护。工作中,企业应规范以下三点:
(1)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990年劳动部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范围,劳动法之所以规定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是体现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政策。
(2)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合适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同样《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条款,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女职工利益的特别关注与保护。
(3)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保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二、用人单位如何防范工伤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工伤法律风险:
1、尽管工伤的主体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工伤保险不因劳动关系的无效而丧失,雇主应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三)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2、工伤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对劳动者其他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以及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侵害都不属于工伤。
3、“因工作原因”是工伤法律特征的核心,也是工伤区别于其他人身伤害最本质的因素。在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必然联系以及排除其他非工作的因素后,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4、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不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