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如何计算
按照我国的统计标准,工资总额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一般称为基本工资。
从理论上来看,按照“正常劳动”的解释,最低工资只应包括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劳动所得的基本报酬,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工资构成不合理,基本工资的比重过小,因此《最低工资规定》中没有把奖金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之外。
《最低工资规定》中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种作业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扣除项目中除第(1)、(2)两项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第(3)项为延期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因此,根据最低工资的定义,《最低工资规定》将上述收入项目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项目之外,非经常性奖金(如劳动竞赛奖、因做出使本企业获益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奖励等)也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由于企业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易引起劳动纠纷,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的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6条的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按照员工的投诉,可责令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企业按相当于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1-5倍支付员工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