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哪些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不是必经程序。县,市,市辖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各种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书或通知书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和处理。
二、发生劳动争议应注意什么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因此,有时也叫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这里要注意两点:
一是,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也就是说其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与之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当个体经济组织雇请帮工时,也可称之为用人单位。职工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个职工组织起来的集体,如工会。如果争议的当事人不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而是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与职工,那么彼此之间的争议就不能称之为劳动争议。
二是,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不一定都是劳动争议,只有当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才是劳动争议。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是劳动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八项权利和应履行的五项义务,包括如下事项,关于人员调动,辞退,辞职的事项,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事项,关于女职工保护的事项,关于未成年工保护的事项,关于职业培训的事项,关于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的事项等。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如果不是上述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那就不是劳动争议,而是一般的民事争议,经济争议或有关生活琐事争议。
因此因职工超计划生育受记过处分引起的争议,因企业分配住房发生的争议,由于其内容不是劳动权利和义务,所以不是劳动争议,但是,如果因此职工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又涉及劳动权利的问题,故应属于劳动争议。由离,退休费引发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因离,退休人员不是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但是,由于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履行了劳动义务,所以其离,退休以后应享受养老金等项权利,在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完善之前,离,退休人员与原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因离,退休费引发的争议,可比照劳动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