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须从劳动争议主体和标的两方面来界定。
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
1、国家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争议;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的争议;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之间的争议;
4、军人,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之间的争议;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之间的争议;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彼此之间的争议。
从争议标的上看,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1、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时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2、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处理方式。这种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该争议,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此外,由于调解委员会主要是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所以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合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申请仲裁。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而直接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这类争议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可以申请仲裁。除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时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进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提起诉讼。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申终申制。法院审判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