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在劳动争议处理时有什么权利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都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有权选择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提请仲裁程序。
3、申请调解,仲裁和审判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4、在调解,仲裁和审判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和审判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构制定的代理人,有权代为参加仲裁和审判活动。
6、有权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
7、当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8、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仍有权后悔。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二、职工在劳动争议处理时有什么义务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保持克制,不应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2、通过企业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3、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效范围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4、申诉方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被诉方应自受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5、应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自觉遵守仲裁庭和法院纪律。
6、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7、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