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因双方的约定而自动消失;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致使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用人单位不再继续存在;
6、除本规定的以上5种情形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作出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依照其规定终止。
二、终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工资作出规定,即: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