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于2011年9月1日入职原告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被告离职,离职原因为本人提出。被告在职期间每月平均工资为2964元,工资为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未向被告发放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支付被告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不予支付被告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双倍工资一节,因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自被告2011年9月1日入职满一年开始原、被告之间已经被视为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原告无需再向被告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原告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不予支付被告2013年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一节,原告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发放被告工资中已包括上述款项,被告亦当庭予以否认,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的确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书面化问题: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如果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如何处理?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被告,如何订立劳动合同?”一案的介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一份保障,如果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邢洋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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