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出资购买婚房,婚姻未果要求返还购房款
2012年,小王与上司杨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杨先生年龄大小王20余岁,有一定的积蓄,打算购置婚房,因杨先生是外地人,根据上海的购房政策,杨先生属于限购对象。于是,杨先生出资575万元以小王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去年7月,两人分手。杨先生认为,当初是考虑到要结婚才出资买房的,如今恋爱关系终止,对方应当返还,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返还购房款和升值款。
法庭判决:结婚目的没达成,支持原告返还出资的诉请
庭审中杨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而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行为。小王则辩称,杨先生的出资行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而是赠与自己的行为。如今赠与已经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杨先生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的出资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现在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杨先生要求小王返还57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115万则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出资购房,如何认定出资是为了特定目的还是一般赠与呢
1、如何认定杨先生的出资行为呢?
本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除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外,一般出资为他人购房,若不存在相应条件或目的,不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在本案中,即使杨先生购买涉案房屋之时,出资数额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但考虑到他和小王当时的交往时间及情形,该出资行为显然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结合本案案情,该出资行为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
2、小王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和升值款?
本案律师认为:双方已经终止恋爱关系,即双方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小王理应返还杨先生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和社会常理。至于房屋的升值款,由于杨先生仅有出资行为,而涉案房屋的购房人是小王,房屋产权登记在小王一方名下,两人并未结婚,并非婚内共同财产,杨先生要求返还升值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实属合情合理。
房产婚姻问题案情复杂多样,处理时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具体对待,每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如果你有此方面的困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咨询相关房产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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